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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修复!长沙男子盗伐林木获刑1年半罚金1万

2023-08-16 18:39:07 华声在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华声在线8月16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黄驰宇 吴翔)环境有价,损害必赔。近日,由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盗伐林木案在望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5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不知情的周某某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原佳村曹家塘位置砍伐蔡某某承包土地上的树木。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砍伐林木蓄积64.994立方米。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院专家评估,本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共计10635元。

在积极审查起诉的同时,望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步介入,对该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审查,在提审被告人张某某过程中,张某某自愿向生态环境损坏赔偿资金账户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

“今年以来,我们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向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11名被告人提出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的要求,目前已收到赔偿金共计115635元。”望城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吴翔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联合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利用该赔偿金适时开展定向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受损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破坏森林资源领域的案件中,损害国有林地资源的行为破坏了林地资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在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方面同样具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违反国家规定损害集体林地资源的行为同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